福费廷有不是信用证项下的吗?
近两年以来,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交易如火如荼,让人不禁会问一个问题:福费廷一定或必须是信用证项下的吗?
为了能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更深刻地了解现在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追根溯源,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做法和概念来自国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而国际上福费廷的概念、业务和管理就需溯源到国际福费廷协会(IFA)了。
IFA于1999年8月在瑞士苏黎世成立,曾先后于2004年发布了《国际福费廷协会指引》(the IFA Guidelines),于2008年发布了《福费廷一级市场介绍》(Introduction to the Primary Forfaiting Market)等指导规则文件。
当然,这两个国际惯例在国内当时或没有激起太大水花,其时笔者在卢森堡外派并且就是在做国际结算业务,工作地离瑞士也不远,却丝毫不记得有过这两个文件。当然,最主要或也是因为那个时候中国的银行参与这类业务太少。
后来国际上的福费廷业务逐渐越做越多,为进口商和出口商获得融资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支持。融资功能这点和信用证有点像,所以后来ICC(国际商会)觉得最好也管(参与)一下,于是ICC就和IFA一起共同制定了福费廷交易的标准规则——《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
从二次大战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福费廷,历经了2009年的起草,2012年的发布,2013年初开始终于有了统一规则,这一规则涵盖了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无追索权买断和福费廷交易等内容。
在传统上来看,福费廷就是无追索权地贴现与贸易相关的应收账款,之后逐步成为功能更为广泛的金融工具,融入了更多的结构化理念。在实务中,福费廷经过各种设计,为使用方带来了更大的方便。福费廷的最大作用应该就是有“让作为付款请求的金融工具获得流动性的能力,把付款请求变得更易于转让,福费廷使付款请求不仅仅作为一种因提供了商品或服务而取得付款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他们进行融资“。(引号内句子引用自URF800前言)
URF为福费廷这个金融产品提供了一套国际规则,它的主要作用是规范付款请求的转让,而不是改变其性质,也因此,其实URF除了和跟单信用证之外,其实应该能和其他各种贸易融资的金融产品相关联,比如汇票、本票或发票融资等等。
所以,福费廷真的不是只由信用证(或者国内信用证)而产生。
在实务中,除了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以外,还可以有D/A银行保付项下福费廷,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福费廷,银行保单项下福费廷,以及国际组织担保项下的福费廷等。
我国的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也就是以信贷为主,因此有巨量的信贷资产存在。不过,即使算信贷资产有其市场的话,境内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是极差的。最具有流动性的或主要仅是这两项: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
不良就不说了,那是必须从好的银行清除出来,所以必须赋予其流动性。此外,可流动信贷资产也就只是贸易融资资产了。广义的讲或可以把票据也纳入(每次检查票据必然要检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票据和贸易融资密切相关),此外,贸易融资大类可交易的资产主要也就是福费廷了。
如果有一天福费廷的底层资产能如上所述有所扩展,则福费廷业务可以有效促进境内信贷资产的流转。
流动起来应该会更好,毕竟,流动性是一个市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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